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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08-01    来源:质量技术部;    阅读次数:2609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营性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以下简称“经营棉仪器化公检”)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现有的经营性棉花公证检验基础上,使用大容量快速纤维测试仪(以下简称“HVI”),对有关样品进行测试并提供HVI检验结果。

第二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负责经营棉仪器化公检的统一管理。定期指定和调整实施经营棉仪器化公检的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及相应的试点用棉企业。

第三条  承检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满足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要求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 具备满足仪器化公证检验要求的检验场所、仪器设备、计算机远程通信和取样用交通工具,并符合国家实验室认可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试点用棉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已列入《2007年免费享受国家棉花公证检验纺织用棉企业名单》;

(二) 积极配合经营性棉花公证检验;

(三) 有HVI检验数据使用经验或对HVI检验数据有较强需求。

(四) 原棉采购合同中应规定以公证检验证书结算。

第二章  报验

第五条  交易双方交易的棉花须在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下达的任务计划范围内方可进行报验。 交易双方中的供方为棉花经营企业及个体经营者,需方为试点用棉企业。

第六条  交易双方在确定交易后,由试点用棉企业向承检机构报验,并填写《经营性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申报单》。申报单必须填全交易双方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或电子信箱地址,交易数量(批次、件数、重量)。经过中间环节交易的,须填写直接供方的名称及相关信息,供方为个体经营者,须注明其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交易数量以件数为统一核定单位,必须填报准确,重量可以估报。

第七条  报验单必须加盖企业行政章或原棉供应等部门印章。报验单原件或复印件须在承检机构备案。

第三章    抽样与现场检验    

第八条  承检机构收到试点企业报验后,根据报验信息,使用条码专用软件预先打印样品条码卡。条码编制规则如下:条(代)码共16位,前6位为承检机构代码,7、8两位为试点用棉企业代码,9、10两位为年度代码,11-13位为流水批号,14-16位为流水包号。

第九条 承检机构依照《棉花 细绒棉》国家标准(GB1103-2007)和中国纤维检验局制定的《经营性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工作程序》在现场进行抽样、棉包称重、回潮率检测、回皮等工作,索取原验证书和码单,制作现场检验文书并经交易双方签字认可。

第十条  每抽取一个实验室样品,样品中间加入样品条码卡,同时使用记号笔在棉包包装物上注明对应条码的流水包号。

第十一条  试点用棉企业要求超过标准规定的抽样比例进行抽样和HVI检测,超出部分由企业自行抽取并符合《经营性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工作程序》有关要求,抽样时承检机构人员在现场监督抽样。

第十二条  现场回潮率检测和棉包称重,均由承检机构严格按照《经营性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工作程序》执行,不得违反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实验室检验

第十三条  实验室检验包括感官检验、常规仪器检验和HVI检验三部分。感官检验项目为品级,常规仪器检验项目为含杂率,HVI检验项目为色特征、长度、长度整齐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

第十四条  承检机构需使用由中纤局统一确定规格的样品盒、样品架及样品车,用于检验样品的流转。

第十五条  每批棉花样品感官检验前,抽取含杂率样品进行检测,之后检验品级,扫描条码后将品级检验结果输入到信息系统终端上。承检机构只对自行抽取的样品进行品级检验。

第十六条  每只样品经感官检验后,需将条码卡重新夹入样品,装入样品盒,每一样品盒最多装十只样品,同一样品盒中的样品必须属于同一批并应在盒中标注批号。

第十七条  如发现某一批次样品数量不符、缺少条码卡或条码卡与样品分离,应立即予以登记,并将样品单独存放,查清原因,及时通知试点用棉企业,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将同一批次的样品盒移送到样品平衡间进行平衡,对于回潮率很高的样品,应做预调湿处理,再进行平衡。样品平衡执行先入先出原则。

第十九条  样品平衡24小时后,应在样品平衡间使用快速回潮率探测仪检测,判断样品是否符合HVI检验要求(即样品的吸放湿平衡点在6.5%-8.8%之间),符合要求的,使用样品车按检验批将样品送至HVI实验室,进行HVI检验。不符合要求的,须对样品再平衡24小时后进行HVI检验。

第二十条  HVI操作员按盒逐样使用读码器读取条码信息后进行HVI检验。

第二十一条  每个样品在HVI检验完毕后,需将条码卡重新夹入样品,按批次统一存放。

第二十二条  样品自进入平衡间直到HVI检验完毕必须处于恒温恒湿环境中。

第二十三条  HVI操作员在开机后和检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HVI大容量纤维测试仪校准规范》和信息系统提示要求进行仪器的校准和检查。HVI检验须严格按照《HVI大容量纤维测试仪操作规程》进行。 

第五章  检验数据管理及出证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检验完毕后,信息系统管理员在经营棉仪器化公证检验软件中输入该批次棉花有关重量、回潮率和含杂率等信息,打印批次检验证书及所有样品的HVI检验结果。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技术负责人对检验证书与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样品到达承检机构5日内,提供给试点用棉企业。仪器化公证检验证书自检验结果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按照中纤局的要求随时上传检验数据。

第六章  内部检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中纤局对经营性棉花仪器化公检的棉花进行不定期抽验。抽验以批次为单位,抽验内容包括品级检验和所有样品的HVI检验。 HVI检验结果在抽验结束后定期反馈至承检机构,作为调整HVI检验水平的参考数据。对抽验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国家棉花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纤局对承检机构的温湿度环境、校准与检查过程、检验过程和HVI状态进行网络管理与控制,并组织质量保证能力验证试验,确保仪器化公证检验水平的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  中纤局负责对承检机构仪器化公证检验关键岗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HVI操作员、HVI维护人员、信息系统管理员进行统一的技术培训、考核工作,并对考核合格的颁发统一的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章  复检 

第三十条  试点企业对公检结果中品级、公定重量有异议的,复检程序参照《经营性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工作程序》执行。试点企业对HVI检验结果有异议,在收到检验结果5日内,可向中纤局申请复检,中纤局受理复检后,指定实验室进行复检,复检有关费用由试点企业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仪器化公证检验中发现掺杂使假等严重棉花质量违法行为的,须按《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立案处理,不再出具仪器化公证检验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纤局负责解释。